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是根据对解剖结果和活体观测的实证研究分析,而非“天生反骨”的主观经验积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方法论上 。
但其实从“以貌取人“的具体操作来看,似乎并没什么不同 。
我们列举几处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的调查发现:
盗窃犯:脸与手难以保持安静,有一对好动的小眼睛,目光斜、眉毛浓,双眉间距狭窄,鼻子一般不会笔直,胡须稀疏,头发一般不会浓密……
强奸犯:目光闪烁,嘴唇、眼睑厚实,大部分强奸犯喜欢把柔软的姿态展现在别人面前,例如驼背、语气柔软、留长发、喜欢女性饰品等……
他还发现“盗窃犯的颅骨容积通常不会太高,而谋杀犯的颅骨容积要比前者高一些” 。
……
诸如此类的样本分析,我们肯定无法接受,但仍会忍不住将身边人对号入座 。
这也是龙勃罗梭没有意识到的,他将犯罪人解剖结论与遥远的返祖现象联系在一起,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从而预防犯罪、包含社会法益,但不知后来会被种族优越理论阴谋利用 。
你可以仔细阅读一下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当你一边怀疑一边忍不住在脑中联想身边人时,就应该意识到在生活中不适宜地运用一个理论是多么可怕 。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别人对号入座的那一个,法西斯就是给整个人种对号入座 。
由此,不可轻易评价某人“天生反骨”,尤其是在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 。
但是,有学者指出,学术界对龙勃罗梭的批评大部分都是建立在偏见的基础上,并未真正了解《犯罪人论》中“犯罪人”的概念(参见黄兰虹:《重新解读“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科学性”》) 。
首先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而是更近似于精神病学上有危险人格的人;
其次,龙勃罗梭发现前期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存在不妥,在其后期著作中对此加以修正,不再将犯罪全部归因于先天因素,而是将犯罪原因扩大到后天因素,并对生理、心理、环境、气候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
“天生反骨”的启示
犯罪学的研究涵盖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三大领域,可见龙勃罗梭在犯罪学领域的开创性贡献 。
今天我们仍有很多疑惑无从下手,所谓“人心隔肚皮”,你永远无法排除所有风险,也就意味着我们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仍要享受“相由心生” 的经验福利,当然也可能因此付出一定代价 。
其实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贡献就在于开拓了犯罪学的实证方法,并且将自然科学引入到犯罪学领域,而不是用来指导生活 。
当然,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之父”,也给“颜控族”一个提醒:“犯罪人并不全是一些长相凶狠的人 。”
可千万不要因为对方是帅哥或美女,就觉得没有危险性 。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社会契约下人们放弃随心所欲的自由,以保障自己的生命权,避免面对原始的“人人对人人的战争” 。
作为现代社会的理性人,我们不应该迷信任何“天生反骨”的理论,而且更不要因为他人给自己贴了“标签”就自动归类、毫不抗争 。
“相由心生”有心理学的依据,我们也不应该忽视生活的细节,学会自我保护 。
每个人内心都有魔鬼,而我们需要接受后天的教育和慎独的心态去拥抱太阳,释放正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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