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少年打篮球时受伤,去不了NBA向篮球馆索赔485万,法院判了

1891年美国体育教师詹姆士·奈史密斯发明了篮球,很快打篮球这项体育运动就风靡全球,并且由此衍生出来不少职业,还都是高薪职业,每个NBA球员的收入都能震惊一批咸鱼,不过高薪的背后除了是巨大的市场以外,还在于极高的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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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速上篮、拼抢球权、空中失衡都有可能让自己或者别人受伤,在多年的高压训练后身上大大小小的伤病也不会落,还有的时候踢着踢着踢伤了观众席上的球迷也是有可能的,治疗这些伤病、维持状态、处理意外都是件需要花费金钱的事情。
但大家会发现,打篮球受伤是默认会发生的事情,所以不管是谁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以及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伤害了对方,都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自己要是受伤,则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为大家常说的“风险自甘原则”,适用于各种篮球赛场上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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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可以看到的是,这条原则里规定的对象,是“参加者”,这意味着风险自甘原则只适用于参与比赛的人员双方,并不适用于篮球馆的经营者和参加者之间,也就是说如果篮球馆存在问题,而参加者受伤了,那么篮球馆是需要担责且进行赔偿的。
所以就有了这么一桩案例——张某家住北京市区东城区,每个人一见到他都会对他印象深刻,因为他虽然才14岁但已经很高大,所以他的身份也呼之欲出——一个热爱打篮球的追风少年,并且这个少年即将42888元/人/期的休斯顿火箭队冬季篮球训练营。
可以说他的未来是清晰明了,又有可能辉煌无比的,然而2018年1月25日这一天却出了意外,这天张某和同学在某饭店负责的篮球馆内打篮球,没想到脚踝一不小心磕到了篮球架底座,张某痛得大叫一声倒地,同学连忙将其搀扶到医院进行救治,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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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到过张某要参加训练营,时间就是2月2日,骨折肯定是不可能在一个星期内就好全的,所以张某非常懊恼,除了懊恼之外,他的家人也觉得很生气,他们认为训练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自己的儿子完全有可能在训练的过程中和火箭队有所合作,未来完全有可能加入NBA成为举世瞩目的球星。
不能去NBA的话合作的机会没了,未来加入NBA可能获得的收益也都没有了,还要损失这么多年来辛辛苦苦游学、留学、参加比赛、培训、教育的费用,所以决定把经营篮球馆的某饭店负责人告上法庭,除了索赔直接利益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以外,还有其他各项诸如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5万元。
张某和其家属的心情能理解,但首先不说他自己摔了篮球馆要不要赔,这个价格就离谱得很,已经有涉嫌诈骗的意味了,那么篮球馆负责人到底要不要赔?张某和其家属又是否能如愿以偿?基于这两个问题,作为一个人身侵权案例,先来看过错和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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