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少年打篮球时受伤,去不了NBA向篮球馆索赔485万,法院判了( 二 )


加害行为在该案中肯定不存在,张某甚至不是争抢中被人推倒受伤的,纯粹是自己磕到的,那他自己也就有了一个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年龄的规定,14岁的孩子已经需要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了。
篮球馆的过错则毫无疑问落到了篮球架上,不巧的是,篮球馆的篮球架还真的有问题,篮球馆负责人拿不出该篮球架的生产合格证,这意味无法排除这个篮球架存在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担责20%责任,篮球馆担负80%责任,赔偿张某2364元。
没错,虽然篮球馆赔了,但是从485万元成了2364元,法院驳回了张某医药费等以外的所有费用,为什么?其实法院查了张某所谓的训练营,得知其实张某根本没有和该训练营签订2月份的合同,而且他后来7月份还是参加了该训练营。
也就是说张某和其家属上诉担忧的种种根本没有发生,所谓损害自然也就不存在,就算章某确实错失了2月份的训练营,之后也没有能参加,这些也都不是这次伤害的直接损失,没有可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院驳回是自然而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少年打篮球时受伤,去不了NBA向篮球馆索赔485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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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这些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上这些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总结为三点:1.因人身权益受损导致严重精神损害;2.被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3.一些基本的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张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第1.2点,虽然健康权稍微有点损失,但说侵害是不对的,侵害说明了对方的主观能动,但张某属于自己受伤,所以第3点也够不上,因此485万元只能变成2364元。

任何人都知道打篮球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既然如此就要做好会受伤的心理准备,如果受伤了对方不赔偿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宜因此和对方闹得不可开交,但是其实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要是这份友情还想维护的话,让别人受伤了该有的道歉和象征性赔偿还是需要的,篮球馆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如此才是最理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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